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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二級/三級)資質標準最新內容
時間 :2016/11/4 9:38:43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 ,我國建築業開始實施以資質管理為主的市場準入製度以來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曆經多次調整與修改 。目前執行的特級與一級 、二級 、三級資質標準為:2007年3月13日頒布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和2014年11月6日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 。

十八大三中全會指出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以此為綱領 ,並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 、放管結合 、優化服務改革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台了《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 、《關於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兩個重要文件 ,對資質標準內容進行調整與簡化 ,根據這兩個重要文件內容 ,以及《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度川管理研究部(微信公眾號 :建築管理)整理出調整後的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 、一級、二級和三級資質標準內容 ,僅供參考 !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

特級資質標準

申請特級資質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1 、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

2)企業淨資產3.6億元以上 。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

2 、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曆 。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曆 ,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 ;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注冊會計師資格 。

4)企業具有注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 。

5)企業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

3 、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

2)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

3)企業已建立內部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台 ,實現了內部辦公 、信息發布 、數據交換的網絡化 ;已建立並開通了企業外部網站;使用了綜合項目管理信息係統和人事管理係統 、工程設計相關軟件 ,實現了檔案管理和設計文檔管理 。

編者說明

建市 [2015]154號文件取消了原標準“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3項以上 ;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 ,能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專利3項以上 ,累計有效專利8項以上 ,其中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 。”和“企業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 。”的要求 。

4 、企業工程業績

5年承擔過下列5項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項目中的3項 ,工程質量合格 。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築物 ;

228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

3)單體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築工程 ;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的建築工程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房屋建築工程 ;

5)單項建安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

一級資質標準

1 、企業資產

淨資產1億元以上 。

2 、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曆 ,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 。

編者說明 :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一級資質的“關於注冊建造師 、中級以上職稱人員 、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 、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要求

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 ,工程質量合格 。

(1)地上25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18-24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

(3)建築麵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30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36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7-30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30-36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

二級資質標準

1 、企業資產

淨資產4000萬元以上 。

2 、企業主要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曆 ,且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

編者說明

建市[2016]226號文取消了二級資質的“關於注冊建造師 、中級以上職稱人員 、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 、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的要求

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2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 ,工程質量合格 。

(1)地上12層以上的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地上8-11層的民用建築工程2項 ;

(2)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工程1項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構築物工程2項 ;

(3)建築麵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

(4)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21米以上(或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鋼筋混凝土結構單跨18-21米(不含)(或鋼結構單跨21-24米(不含)的建築工程2項 。

三級資質標準

1 、企業資產

淨資產800萬元以上 。

2 、企業主要人員

(1)建築工程 、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於5人 ,其中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4人 。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曆 ,且具有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 ,且結構 、給排水 、電氣等專業齊全 。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 ,且施工員 、質量員 、安全員 、機械員、造價員 、勞務員等人員齊全 。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

編者說明

根據建市[2016]226號文件規定 :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 ,取消關於注冊建造師 、中級以上職稱人員 、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 、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因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類別的最低資質是“三級” ,則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保留對建造師等人員的要求 。

承包範圍

特級資質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 、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

2)取得房屋建築 、公路 、鐵路 、市政公用 、港口與航道 、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

3)取得房屋建築 、礦山 、冶煉 、石油化工 、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 、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

編者說明

建市[2015]154號文取消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製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築工程的限製 。”

一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 ;

(2)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

編者說明 :建市[2015]154號文取消了“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製 。”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麵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 ;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

(3)建築麵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

注:

1.建築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築工程 、工業建築工程 、構築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 、通信 、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 。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 、主體結構 、建築屋麵 、裝修裝飾 、建築幕牆、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 、通風與空調 、電氣 、消防 、防雷等配套工程 。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 、給排水 、暖通 、電氣等專業職稱 。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範圍的建築工程的施工 ,應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文件全文

文件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15]154

各省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直轄市建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 ,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

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進一步簡政放權 ,促進建築業發展 ,現就建築業企業資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 、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於國家級工法 、專利 、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 、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 。對於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 ,不再考核上述指標 。

二 、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製 。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築工程的限製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築工程的限製 。

三 、將《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承包工程範圍修改為 :可承擔各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 。

四 、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 ,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 、主要人員 、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 ,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權限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 ,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 。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630日 ,201671日起 ,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

五 、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 、資質增項的 ,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 ;取消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 ,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

六 、勞務分包(腳手架作業分包和模板作業分包除外)企業資質暫不換證 。

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0月9日

網址 :

https://www.mohurd.gov.cn/wjfb/201510/t20151009_225141.html

文件二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
建市[2016]226號

各省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直轄市建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 、放管結合 、優化服務改革 ,經研究 ,決定簡化《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部分指標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除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外 ,取消關於注冊建造師 、中級以上職稱人員 、持有崗位證書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的指標考核 。

二 、取消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標準中關於注冊建造師的指標考核 。

三 、調整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的建築麵積考核指標 ,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

四 、對申請建築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 、一級資質的企業 ,未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的企業業績 ,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 ,完善數據補錄辦法 ,使真實有效的企業業績及時進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 。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加強對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的監督檢查 ,重點加強對項目經理是否持注冊建造師證書上崗 、在崗執業履職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 ,依法給予罰款 、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 、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注冊建造師 ,依法給予罰款 、暫停執業 、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 ;要將企業和個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切實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

附件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築麵積指標修訂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0月14日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下資質建築麵積指標修訂內容

一 、將“1.1.3企業工程業績(3)建築麵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麵積2萬-3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2項”修改為“1.1.3企業工程業績(3)建築麵積1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

二 、將“1.2.3企業工程業績(3)建築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麵積0.6萬-1萬平方米(不含)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2項”修改為“1.2.3企業工程業績(3)建築麵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1項或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2項” 。

三 、將“1.4.2二級資質(3)建築麵積4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修改為“1.4.2二級資質(3)建築麵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

四 、將“1.4.3三級資質(3)建築麵積1.2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 、民用建築工程”修改為“1.4.3三級資質(3)建築麵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

網址 :

https://www.mohurd.gov.cn/wjfb/201610/t20161019_229198.html

文件三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涉及特級資質標準內容

(四十七)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仍按《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有關規定執行 ,其中 ,《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承包範圍第4條改為“取得特級資質的企業 ,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 ;《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中“房屋建築”改為“建築” ,“冶煉”改為“冶金” 。

(三十四)對於原標準中並入了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高聳構築物 、電信 、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 、堤防 、水工大壩 、水工隧洞 、火電設備安裝 、爐窯 、冶煉機電設備安裝 、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 、管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等12個專業承包資質 ,在相應工程承發包過程中 ,可按工程性質和規模由具有相應類別和等級的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 。其中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 、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車站建築由具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 、一級資質的企業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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