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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把公司“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講清楚了
時間
:2017/5/19 15:45:54
小編語 :說到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的相關問題 ?大家肯定都存在一些困惑 。今天 ,小編特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全書摘引了一些些知識和大家進行分享 ,為此 ,也希望更多專業同仁對此書提出寶貴意見 ,來共同學習交流~
一 、股東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各種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事項擁有最高決策權的機構 ,是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的法定組織 。
根據《公司法》第37條與第99條的規定 ,股東會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監事,決定有關董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
(9)對公司合並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1、人數限製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 。
2.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大股東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
3.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 ,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
4.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 ,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5.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與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 ,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除法律有規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規定 。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以及公司合並 、分立 、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為2-200人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沒有上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
年會和臨時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2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 ,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 ,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 ,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 ,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 、地點和審議事項 。
4.股東大會的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麵提交董事會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 ,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 ,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
股東的表決權以及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表決程序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
重要事項決議權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 、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 ,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 ,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
董事 、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製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監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實行累積投票製 。
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 ,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
9.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主持人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並保存 。
二 、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受公司股東會的委托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董事會成員除職工代表外 ,由股東任命或者指定 ,對股東會負責 。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1 、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 ,其成員為3-13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 ,不設董事會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長 、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 ,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 。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 ,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履行董事職務 。
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1)召集股東會會議 ,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4)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
(5)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6)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
(7)製訂公司合並 、分立 、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
(10)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規定 。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 ,實行一人一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 、董事會的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 ,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
2 、董事的任期 、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 、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
3 、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
4.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 ,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 ,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 ,實行一人一票 。
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及責任承擔
董事會會議 ,應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書麵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決議 ,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 ,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
三 、監事會
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和經理進行監督的機關 。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 ,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不設監事會 。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 ,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 ,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
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監事的任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 。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 ,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 ,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履行監事職務 。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 ,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8)監事會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 ,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 ,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 ,費用由公司承擔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監事會的會議製度及會議記錄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監事履行職責所需費用的承擔
監事會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 ,由公司承擔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除此之外 ,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
監事會的職權及費用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
監事會的會議製度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除此之外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會議製度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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